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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马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巴发[2007]14号
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鼓励外地客商到我县投资,调动本地资本兴办企业的积极性,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,根据国家和自治区、河池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订如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。 第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,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,除享受国家西部开发优惠政策及自治区优惠政策外,可同时享受我县的优惠政策。 第二条 财政优惠政策 (一)新办工业企业(不含租赁厂房或土地的企业)年纳税总额(地方可用部分)在20万元以上的,自项目投产之日起,第一年,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总额中地方可用部分的60%给予奖励扶持;第二年,按企业实际已缴纳税总额中地方可用部分的50%给予奖励扶持;第三年,按企业实际已缴纳税总额中地方可用部分的40%给予奖励扶持。 (二)新项目属省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,除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外,3年内按企业实际已缴纳税总额的 60%给予奖励扶持。 (三)新办第三产业项目(房地产项目除外),年内纳税总额(地方可用部分)在30万元以上的,3年内每年以纳税总额中的地方可用部分的30%作为奖励扶持。 (四)以上奖励扶持限用于企业发展生产或扩大再生产。 (五)凡享受上述财政优惠政策的,由投资者提出申请,由自治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后,在次年的3月份或企业投产满周年后的下一季度由自治县财政给予兑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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